南陵縣人民政府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及請示報告通報制度
為進一步規范重大事項集體決策行為,正確履行政府職能,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規范化水平,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同時結合《南陵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事項
是指關系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的重大問題、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宏觀經濟政策制定、重要規劃、國有資產處置,以及涉及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民生保障等方面的事項。
第二條 下列重大事項,屬于縣政府集體決策的范圍:(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
(二)土地和礦業權出讓;(三)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及調整;(四)城鄉規劃編制及調整;(五)容積率和用地性質等規劃條件變更;(六)舊城改造方案;(七)財政預決算草案編制;(八)重大財政資金安排;(九)政府債務舉借;(十)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十一)重大國有資產處置;(十二)公共資源交易;(十三)產業發展規劃的制定和調整;(十四)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十五)給予企業和個人大額度獎勵和補助;(十六)制定或者調整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以及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十七)其他事關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分配調節、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及措施。
第三條 對不屬于集體決策范圍內的重點工作
應通過縣長碰頭會、民主生活會談心談話、批評與自我批評等方式加強平時的溝通交流,增進縣政府班子團結。
第四條 下列重大事項,經縣政府審議后提請縣委研究:(一)提交縣人民代表大會的政府工作報告、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及下年度計劃草案報告、年度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及下年度財政預算草案報告;
(二)政府重大體制機制改革,包括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政府事業單位改革以及重要領域、重要工作的改革等;(三)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歷史文化保護規劃、生態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要規劃的審定;(四)關系國計民生和群眾切身利益的社會治理、社會保障、社會救助、政務服務、科技教育、文化衛生、創業就業、扶貧開發、產業發展、生態文明建設等重大政策的制定或調整;(五)國有企業改組、改制、改革,國有資產重大變動調整;(六)以南陵縣名義舉辦或申辦的重大會議、重大活動方案,包括承辦的國家、省、市級重大會議、重大活動,舉辦涉及本縣全局的重大會議及各類重大活動;(七)縣政府年度投資計劃及調整計劃,及給予重大特殊優惠政策的招商引資等非政府類投資項目。(八)大額資金的使用:1.年度內公共財政預算的較大調整;2.政府性債務年度計劃、舉債總規模的確定及債務管理情況;3.年度預算外安排的重大項目及資金安排。(九)縣政府認為需要提請縣委研究決策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縣委報告:(一)貫徹執行國家重大方針政策、重要法律法規,以及落實上級重要指示和重大會議精神的情況;
(二)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年度財政預算安排執行情況;(三)全縣經濟運行情況,以及重要調控政策執行情況;(四)政府體制機制改革,以及社會各項事業改革情況;(五)政府投資類重大項目建設情況;(六)縣委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七)以縣政府名義作出的表彰決定、行政處分意見;(八)涉及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突發事件以及重大災情疫情;(九)縣政府認為需要向縣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下列重大事項,經縣政府研究后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審議:
(一)推進依法治縣、建設法治南陵等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
(二)縣政府工作報告、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三)年度財政預決算(草案),年度預算調整情況;(四)財政收支審計報告;(五)全縣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民生工程、重點項目建設等;(六)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的調整,年度計劃的部分變更;(七)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利用計劃的編制、實施、修訂和調整的情況;(八)縣政府組成人員的人事任免議案;(九)人民代表大會的議案和人大代表的意見及建議辦理情況;(十)政府性債務年度計劃、舉債總規模的確定及全部債務管理情況;(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或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其他事項。第七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縣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報告:(一)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
(二)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及整改情況;(三)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四)水資源保護利用情況;(五)縣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六)縣本級教育、科技等基金使用和管理情況;縣本級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基金和住房公積金的收支管理情況;(七)縣級和縣級以上風景名勝區、歷史文物古跡和自然保護區、永久性綠地、主要河流水系、重要湖泊濕地、國家級公園等保護規劃的實施情況;(八)法律、法規規定或縣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向縣人民代表大會或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報縣人大常委會備案:(一)行政區劃調整情況;
(二)預備費使用情況;(三)對城鄉居民生活產生較大影響的水、電、氣、暖、公交等公用事業價格和教育、醫療等公益服務價格的調整;(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備案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縣政協通報:(一)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情況;
(二)縣政府事關全縣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建設方面的重大決策部署;(三)縣政府確定的重大工程項目建設情況;(四)縣政協建議案、委員提案辦理情況;(五)縣政府研究開展的有關重要工作;(六)縣政府認為需要通報的其它事項。
第十條 請示報告通報的形式(一)以會議和書面形式請示匯報、報告和通報;
(二)邀請縣委、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領導參加縣政府有關會議;(三)當面請示匯報。
第十一條 請示報告通報的人員(一)向縣委請示匯報工作一般由縣長或縣長安排相關副縣長請示匯報;
(二)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和向縣政協通報工作,一般由常務副縣長報告和通報,或根據報告、通報內容和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要求,由縣長安排分管副縣長、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告和通報。
第十二條 縣委指示批示和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審議意見的辦理 對縣委的指示批示,縣政府及時辦理并書面報告辦理結果;縣人大其常委會、縣政協審議意見,縣政府認真辦理并按要求報告、通報辦理情況。
南陵縣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6日